(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)
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。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,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。
公共消防设施天博、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、同步投入使用,并保持完好有效。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,合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。全国重点镇天博、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,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,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。地域相近的消防站点,可以统筹规划建立。
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配备消防车辆、器材装备天博、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。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。天博体育普法专栏《安徽省消防条例》火灾预防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